科研处关于组织申报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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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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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教师:

现将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通知如下,希望各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申报,并于2014520日前将有关参评材料统一报送科研处。

一、参评对象和范围

1.在张家口市工作的专业和业余社会科学工作者,于201211日至201312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以第一次付梓时间为准)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2.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并全文收入论文集的论文。

3.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应用研究成果。

4.研究、宣传、普及社科理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在市以上传媒播发的音像制品。

5.出版时间为2011年,但由于出版(或印刷)时间延误,到2012年成书,且上届未申报参评的著作类成果,由出版社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参加本届评奖。

二、评奖步骤、方法

个人申报,组织推荐。本人填写《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连同成果件(论文类可提交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论文内容的三份复印件,原件报市评奖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退还,著作类须提交三份原件)、有关佐证材料(不含私人信件中以个人名义加注的评语)一式三套,一并向报科研处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市评奖办公室统一保管,概不退还。

申报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报科研成果的署名均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不以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信为凭。集体署名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以集体署名为准;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申报;主研人员的界定,应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顺序为准,署名顺序不清的,以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为据排序,并由申报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证明;与外市人士合作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外市的,本市作者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作为论文申报。

2.个人出版的具有同一专题和较强系统性的论文集,可以按编著申报,不属同一专题的论文集只能申报其中的某篇论文;集体名义出版的论文集,由作者以单篇论文申报。

3.多卷本著作须出版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

4.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提交有关方面的评审论证、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采纳、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5.申报译著须提交中外两种文本。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交原作品,篇幅不大的须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须附不超过2000字的中文内容摘要。

6.作者申报成果数量限三项,但获奖成果原则上只限一项。

7.“社会科学青年佳作奖不再单独申报。

三、上报材料截止时间

201452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审费用

每项申报成果需缴纳评审费100元。

            

                    2014513

 

附件:

附件一 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doc

      附件二 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doc 

 

 

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各管理区工委宣传部,市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委宣传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管理区办公室,市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属及市直各单位: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政[2009]36号文件发布的《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市社科联决定2014年在全市开展第九届(2012-2013)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旨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界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人才不断涌现的重要举措。现将《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确保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中共张家口市委宣传部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8

 

 

 

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为了做好第九届(2012-2013)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政[2009]36号文件发布的《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激发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为推动张家口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重点奖励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突破性的社科理论成果和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优长学科、地方特色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二、奖项设置与奖励方式

    1、本届评奖设立“市长特别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青年佳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提名奖”、“组织工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著作类、论文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市级领导同志的相当于一等奖标准的研究成果授予荣誉奖;“市长特别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组织工作奖”颁发奖牌(杯),“社会科学青年佳作奖”、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提名奖”颁发奖励证书。

    三、参评对象和范围

    1、凡在张家口市工作的专业和业余社会科学工作者,于201211日至20131231日期间,正式出版的(以第一次付梓时间为准)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2、参加省以上学术会议并全文收入论文集的论文。

    3、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的应用研究成果。

    4、研究、宣传、普及社科理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在市以上传媒播发的音像制品。

    5、出版时间为2011年,但由于出版(或印刷)时间延误,到2012年成书,且上届未申报参评的著作类成果,由出版社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参加本届评奖。

    四、评奖标准

    (一)市长特别奖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选题意义重大(如国家、省级、市级的重点研究课题),研究难度大,内容有创见,提出具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文字精练、结构严谨、逻辑性强。

    2、应用性研究成果: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重要作用,被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采纳,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一等奖:著作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论文必须是省以上公开报刊发表的。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某一学科有新的创见,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未公开发表的应用性研究成果,选题应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社会效益显著。

    2、二等奖:著作必须是经市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或市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选题有意义,在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有独到见解;或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未公开发表的应用性研究成果。

    3、三等奖:经市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书籍,或市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论文类项目要求对某一理论问题做出正确、富有新意的阐释,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社会科学青年佳作奖

    获得本届评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项目,且获奖项目署名第一的社科工作者是197411日以后出生的,可获得该奖。

    (四)组织工作奖

    对在本届评奖工作中积极组织申报、推荐的县区、单位和部门授予组织工作奖。

    五、评奖步骤、方法

    (一)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由本人根据评奖要求,填写《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学术团体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件(论文类可提交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论文内容的三份复印件,原件报市评奖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退还,著作类须提交三份原件)、有关佐证材料(不含私人信件中以个人名义加注的评语)一式三套,一并向市评奖办公室申报。各县区社科工作者的科研成果,由各县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市评奖办公室统一保管,概不退还。申报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报科研成果的署名均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不以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信为凭。集体署名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以集体署名为准;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申报;主研人员的界定,应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顺序为准,署名顺序不清的,以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为据排序,并由申报者向市评奖办公室提交证明;与外市人士合作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外市的,本市作者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作为论文申报。

    2、个人出版的具有同一专题和较强系统性的论文集,可以按编著申报,不属同一专题的论文集只能申报其中的某篇论文;集体名义出版的论文集,由作者以单篇论文申报。

    3、多卷本著作须出版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

    4、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提交有关方面的评审论证、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采纳、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5、申报译著须提交中外两种文本。非中文撰写的公开出版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须提交原作品,篇幅不大的须附中译文,篇幅较大的须附不超过2000字的中文内容摘要。

    6、作者申报成果数量限三项,但获奖成果原则上只限一项。

    7、“社会科学青年佳作奖”不再单独申报。

    8、本届评奖有关信息及表格均可登陆市社科联网站(http://skl.zjk.gov.cn/)进行查询和下载。

    (二)评奖资格审查。根据本《方案》第三条“参评对象和范围”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由评奖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等级奖的评审和市长特别奖的推荐。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四)公布获奖项目。所有拟获奖项目自《张家口日报》公布之日一个月内,如有异议,按《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被列入获奖范围的项目,按《细则》第十四条办理。

    六、组织领导

    本届评奖工作,由市社科联组织管理。成立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奖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市内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委会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评委会成员由各学术团体、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和从荣获“张家口市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专家”称号的专家中遴选,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批准。

    评奖办公室由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代行其职。其任务是对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负责, 评奖的日常工作。评奖办公室地址:高新区长城西大街市府大楼北楼531号,邮编:075000,电话:<, /S, PAN>2015024,邮箱:zjkskl@163.com

    按照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市社科联驻会人员一律不予申报科研成果。

    七、时间安排

    1531日前,市评奖办公室受理申报成果。

    26月评奖办公室对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37月至8月评审。

    49月公布获奖项目。

    510月后召开颁奖大会。

    八、评奖纪律

    1、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以文论奖。评委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者,严格按《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2、恪守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评审结果公布后,要维护集体评审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不同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传播。

    3、严格申报成果的收发、传递、登记手续。妥善保管评审资料,做到准确无误、不丢失、不遗漏。

    本《方案》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附: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决定》

        2、《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3《张家口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下载》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448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张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张政[1999]1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两个文明建设”修改为“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三款:“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级社会科学奖励范围是: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四、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报市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OO九年九月八日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规范社会科学奖励工作,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张家口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均为市政府设立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

    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它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奖励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级社会科学奖励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奖励范围是: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

    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省内领先水平,在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中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贡献的。在具有本市特点的研究领域中填补了空白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内容有新意,结构科学、系统,对教学、科研有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一定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的。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按研究成果的类别,分别报所在单位党委宣传部门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的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等),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政府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予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本着节约原则,每届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以及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凡获得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项目,可报省评审委员会,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十三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